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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慈善总会章程
2014-08-22 16:49: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焦作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ozu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CF。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的,主要从事慈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焦作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ozu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CF。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的,主要从事慈善事业并对国内外社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资产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类社会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关怀帮助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我市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焦作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东段37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筹募和管理焦作慈善总会基金;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人士捐赠款物;组织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组织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活动。包括救灾、助老、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资助焦作公益设施的兴办和改造。
(三)做好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兴办与宗旨、业务范围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筹措慈善资金。
(五)加强同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国外在焦作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焦的慈善救助项目;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对特殊贡献者树碑立传,载入史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制定和修改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
(二)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总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与国际慈善组织进行交往、合作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总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定向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管理、组织、宣传、奖励、表彰及项目管理等经费,具体制度见《焦作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
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统筹安排于资助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截留或改变用途。慈善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慈善救灾助困活动;资助焦作的社会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三)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款物登记、保管交接、审计制度。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发放款物有凭有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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