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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队伍章程
2014-08-19 16:00: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理念,以“社会所需、志愿者所能”为工作原则,组织慈善志愿者为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贫困户及不幸者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集和社会救助帮扶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在焦作慈善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焦作慈善总会章程义务开展慈善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登记及注册
第五条  慈善志愿队伍由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智力等资源,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志愿者组成。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慈善事业,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履行加入慈善志愿工作者登记手续;
   (二)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和合作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
   (三)能够确保参加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登记注册机构:焦作慈善总会负责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一寸照片2张,向焦作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填写《焦作慈善总会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焦作慈善总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慈善总会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并发放“焦作慈善总会志愿者工作证”,其后方可参加志愿服务;
   (三)为便于全市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焦作慈善总会志愿工作者工作证号。工作证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加入登记表中。每名志愿者的工作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志愿者资格的,
应注销其工作证号,被注销的工作证号原则上不重新使用。工作证号由市慈善总会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五)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六)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工具;
   (七)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积极参加慈善总会的募捐、救助、帮扶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三)完成慈善志愿工作站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和任务;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未经市慈善总会同意,不得以志愿者或者焦作慈善总会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为维护慈善志愿组织的声誉和严肃性,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志愿者,慈善总会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从志愿者队伍中除名。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焦作慈善总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布置、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焦作慈善志愿者由各志愿工作站领导并组织统一活动。
(一)慈善志愿工作站站长由焦作慈善总会同本站志愿者协商担任站长,也可由本站志愿者推荐担任;
(二)每个慈善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站长聘任副站长若干名,站长具体负责本站工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三)工作站设秘书一名,在站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上下联络和工作站活动纪实;
(四)工作站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组织若干服务队或小组,便于有效地开展慈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由焦作慈善总会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慈善总会统一慈善标识,必须佩带本会发放的志愿工作证。
第十七条  焦作慈善总会为弘扬慈善志愿工作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选先进的表彰活动,表彰慈善志愿工作站和慈善志愿工作者,激励慈善志愿工作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焦作慈善总会审批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焦作慈善总会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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