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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慈善总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4-08-22 16:48: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会费收支管理规定和焦作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保障慈善总会成立后能够按照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缴纳会费,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完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会费收支管理规定和焦作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慈善总会成立后能够按照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缴纳会费,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批准后,可宽限3个月缴纳或减免。无不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拖欠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单位不得低于2000元;
理事单位2000-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6000-10000元;
副会长单位15000-30000元。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举办慈善活动的费用;
(三)办公、差旅等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
(二)慈善总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加强会费收支管理。
(三)会费支出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总会经费使用报告制度。
(一)秘书长要向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报告全年会费收取与支出报告;
(二)会长或常务理事会要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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